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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6-06-28 13:0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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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为主的医学

教育,是医学教育连续统一体,是基本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最高阶段。其对象是毕业后通过规范或非规范的专业

培训,正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一、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的规定

1.建立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作为

领导和质量监控的

权威性组织。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

2.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①研究我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政策和规定,并提出建议;

②研究和提出我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方案;

③负责制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认可标准和学分授予标准;

④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其主办单位和学分的审批;

⑤定期公布已认可的全国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其单位名单;

③组织全国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和声像教材的编辑及出版工作;

①向中央教育电视台推荐优秀的继续医学教育电视节目;

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项目进行检查、指

导和评价。

3.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职能是:

①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并提出具体要求;

②参照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订的认可及学分授予标准,负责该

省、自治区、直辖

市级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其主办单位和学分的审批;

③定期公布已认可的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其单

位名单;

④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和声像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并向全国推荐;

⑤组织和协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专业、各层次卫生技术人员

共同的继续医学教

育项目;

③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项目进行检查、指

导和评价。

4.地、县两级可建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

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活动。

5.主办认可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必须就项目名称、教学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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