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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学考察试验。
(3)含量限(幅)度指标,应根据实测数据(临床用样品至少有三批、6个数据,生
产用样品至少有10批、20个数据)制订。含量限度一般规定低限,或按照其标示量制订含
量测定用的百分限(幅)度。毒性成分的含量必须规定幅度。
(4)含量限度低于万分之一者,应增加另一个含量测定指标或浸出物测定。
(5)在建立化学成分的含量测定有困难时,也可考虑建立生物测定等其它方法。
9.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及有效期等均根据该药的研究结果制订。
10.规格 应制订制剂单位的重量、装量、含量或一次服用量。
11.有关质量标准的书写格式,参照《中国药典》(现行版)。
(三)起草说明
1.名称、汉语拼音 按中药命名原则的要求制订。如生产用质量标准改名称时,必
须予以说明。
2.处方 除另有说明外,详见20号资料。有药典未收载的炮制品,应说明炮制方法
及质量要求。
3.制法 生产用质量标准制法应与已批准临床用质量标准的制法保持一致,如有更
改,应详细说明或提供试验依据。
4.性状 叙述在性状中需要说明的问题。所描述性状的样品至少必须是中试产品。
色泽的描写应明确,片剂及丸剂如系包衣者,应就片芯及丸芯的性状进行描述;胶囊剂应就
其内容物的性状进行描述。
5.鉴别 可根据处方组成及研究资料确定建立相应的鉴别项目,原则上处方各药味
均应进行试验研究,根据试验情况,选择列入标准中。首选君药、贵重药、毒性药。因鉴别
特征不明显,或处方中用量较小而不能检出者应予说明,再选其他药材鉴别。重现性好确能
反映组方药味特征的特征色谱或指纹图谱鉴别也可选用。
说明鉴别方法的依据及试验条件的选定(如薄层色谱法的吸附剂、展开剂、显色剂的选
定等)。理化鉴别和色谱鉴别需列阴性对照试验结果,以证明其专属性,并提供有三批以上
样品的试验结果,以证明其重复性。药典未收载的试液,应注明配制方法及依据。
要求随资料附有关的图谱。如显微鉴别的粉末特征墨线图或照片(注明扩大倍数),薄
层色谱照片。色谱法的色谱图(包括阴性对照图谱原图复印件)。色谱图及照片均要求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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