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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第四章第四节指导

发布时间:2006-06-28 13: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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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应解释其与竞争方存在的相同、相似的业务。

四、关于商标权处置的要求

    1.改制设立的股份公司,其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重组进入股份公司的,其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使用的商标权须进入股份公司。

2.定向募集公司应按上述要求对商标权的处置方式予以规范。

3.拟上市公司应在获准发行前将与商标权处置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商标权的处置方式。

    4.对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处置方式,应比照商标权的上述要求进行处理。

五、关于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应在“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中简要披露改制过程中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项目的剥离原则和方法,披露6个会计要素的差异,明确说明是否遵循了配比原则。此外,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需对改制过程中运用的剥离原则和方法、分账的标准进行审阅,并发表符合配比原则的意见。

六、关于盈利预测披露的要求

    如果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有关盈利预测数据,发行人应披露或提供如下资料:

    1.在盈利预测编制说明中须披露发行人与同行业已上市公司的比较分析资料。2.如果发行人的产品或劳务销售价格与毛利率高于行业的平均水平,负责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应对发行人的盈利预测履行尽职核查,并对盈利预测可靠性作出说明。3.全体董事应对发行人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能完成已披露的盈利预测作出承诺。承诺函应作为盈利预测的附件补充到申请文件中。

七、关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审核的要求

    第一,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股份公司管理层存在实质控制,使得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及其独立性受到影响,为保护股份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应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作特别风险提示,披露发行人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第二,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年末的发行人资产负债表存在巨额债务(负债额2亿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出现资不抵债,且最近1年的合并利润表反映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状态的,在审核工作中应掌握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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