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承销四章第一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辅导
发布时间:2006-06-28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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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新辅导
五、辅导工作的监管
派出机构应建立、健全辅导工作备案管理制度,应归档管理辅导机构每3个月备案的辅导工作备案报告及辅导期满后的辅导工作总结报告,档案管理期不少于5年。派出机构完成对辅导工作的评估调查,并向中国证监会出具辅导监管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认定辅导工作不合格:
1.发行人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风险隐患,而未在辅导工作总结报告中指明的;
2.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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