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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承销四章第一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辅导

发布时间:2006-06-28 12:5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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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辅导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一)辅导工作的总体目标

       辅导期限至少为1年。派出机构进行备案登记之日开始计算,至派出机构出具合格的监管报告之日结束。

    (二)辅导工作的原则

1.勤勉尽责的原则                                  

2 .诚实信用的原则

3.突出重点、鼓励创新的原则                        

4.责任明确、风险自担的原则

二、辅导机构、辅导人员和辅导对象

(一)辅导机构

辅导对象聘请的辅导机构应是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机构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

(二)辅导人员

    辅导机构至少应有3名固定人员参与辅导工作小组。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担任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工作项目负责人的经验。同一人员不得同时担任4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

(三)辅导对象

    辅导对象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具体接受辅导的为公司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

    辅导对象拟聘用或已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执业人员应在辅导机构的协调下参与辅导工作,辅导机构也可根据需要另行聘请执业会计师、律师等参与辅导。

三、辅导协议、辅导内容和实施方案

(一)辅导协议

    1.辅导协议的内容

2.辅导协议必须规定的内容

   (1)辅导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在辅导期间,辅导机构以何种方式跟踪了解辅导对象的规范运作情况。如辅导机构应以何种方式知悉有关股东大会、董事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的情况,以何种方式取得辅导对象有关文件资料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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