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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股份制改组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

发布时间:2006-06-28 12:5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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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产核资 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有企业在改制前,首先应进行清产核资,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再进行资产评估。

二、产权界定

(一)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折股

1.国有资产的界定  2.国有股权的界定  3.国有资产的折股

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65%。净资产未全部折股的差额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本(净资产)转为负债。净资产折股后,股东权益等于净资产。

(二)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1.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2.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3.缴纳土地年租金

(三)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

(四)无形资产的处置

三、股份制改组的资产评估

(一)资产评估的含义和范围

(二)资产评估的程序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评估的程序为: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其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

(三)资产评估报告

(四)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

    我国采用资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

(五)境外募股公司的资产评估

三、股份制改组的会计报表审计

(一)计划阶段

(二)实施审计阶段

(三)审计完成阶段

四、股份制改组的法律审查

(一)企业申请进行股份制改组的可行性和合法性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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