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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组中的业绩计算问题

发布时间:2006-06-28 12:59     点击:
《公司法》137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在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同时,152条第三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

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条件的精神,提高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公司的质量,2003年11月6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116号文),116号文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经国务院批准豁免上述期限的发行人,可不受此限制。

一、判断公司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的标准

二、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已满三年的发行人连续计算经营业绩的条件

三、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不满三年的公司连续计算经营业绩的条件

(一)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四、事业单位作为发起人及其盈利业绩连续计算问题

五、整体改制前原企业近三年存在亏损情况下业绩连续计算的条件

六、资产评估对发行人连续计算业绩的影响

(一)新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三)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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