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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和解散

发布时间:2006-06-28 12:58     点击: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一)合并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的形式有两种: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A+B=A)。新设合并(A+B=C)。

(二)分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可以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新设分立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为两个部分以上,另外设立两个公司,原公司的法人地位消失。派生分立是指原公司将其财产或业务的一部分分离出去设立一个或数个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照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

(一)破产的概念

    一般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标准是“现金流量标准”,即只要公司不能支付到期的债务,即使其资产超过负债,也达到破产界限,因为没有理由要求债权人等待公司出售资产变为现金。一旦公司的债权人向公司提出要求,而公司无法清偿无争议的债务,就是公司不能清偿的充分证据。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三)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1.破产宣告  2.破产清算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

(一)解散的概念  (二)解散的原因     (三)解散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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