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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06-28 12:5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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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第二十二条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前款所称转股价格,是指募集说明书事先约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

  第二十三条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十四条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第二十六条 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司除外;

  (四)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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