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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二

发布时间:2006-06-28 12:5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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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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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 股票(基金)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3.3.11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3.12  A股、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1港元。

3.3.13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3.14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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