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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二

发布时间:2006-06-28 12:5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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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 债券、债券回购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1.6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 委托

3.2.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2.2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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