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办发〔2005〕317号
各市(州)人事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12号)精神,按照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213号)安排,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
2006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统一定于2006年6月23日至25日举行。
6月23日下午2:00-4:30 财务与会计;
6月24日上午:9:00-11:30 税法(一);下午:2:00-4:30考税法(二);
6月25日上午: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下午2:00-4:30考税务代理实务。
二、报名条件及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一)注册税务师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4年。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6年。
2.取得经济类、法学类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2年。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4年。
3.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4.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6.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人厅发〔2004〕107号文件规定,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也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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