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
3.1.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的法律规定
3.1.1.1 征地补偿的原则及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一款规定了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所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是指补偿标准必须根据被征用土地原来的用途加以确定,而不是按被征用土地将来的用途补偿。 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分别对征用耕地、非耕地、菜地的补偿费用作了规定。第四十七条明确了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增加和提高的条件和程序。
3.1.1.2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3.1.1.3 出让方式及价格管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用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这是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规定。
拍卖方式是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有意受让方,就其出让土地使用权公开叫价竞投,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方式。
招标方式是在指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投标形式,竞投某宗地土地使用权,由招标人根据一定的要求择优确定土地使用者,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方式。
协议方式是土地使用权有意受让方直接和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就有偿使用土地进行一对一的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关事宜的方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需增加现行的挂牌等出让方式,国家作价人股授权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