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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为什么要遵循最高最佳使用原则?这是因为在现实房地产经济活动中,每个房地产拥有者都试图充分发挥其房地产的潜力,采用最高最佳的使用方式,以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这一估价原则也是房地产利用竞争与优选的结果。所以,在估价中不仅要遵循合法原则,而且要遵循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最高最佳使用具体包括3个方面:(1)最佳用途;(2)最佳规模;(3)最佳集约度。
寻找最高最佳使用的方法,是先尽可能地设想出各种潜在的使用方式,然后从下列4个方面依序筛选:
1.法律上的许可性:对于每一种潜在的使用方式,首先检查其是否为法律所允许。如果是法律不允许的,应被淘汰。
2.技术上的可能性:对于法律所允许的每一种使用方式,要检查它在技术上是否能够实现,包括建筑材料性能、施工技术手段等能否满足要求。如果是技术上达不到的,应被淘汰。
3.经济上的可行性:对于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的每一种使用方式,还要进行经济可行性检验。经济可行性检验的一般做法是:针对每一种使用方式,首先估计其未来的收入和支出流量,然后将此未来的收入和支出流量用现值表示,再将这两者进行比较。只有收入现
值大于支出现值的使用方式才具有经济可行性,否则应被淘汰。
4.价值是否最大:在所有具有经济可行性的使用方式中,能使估价对象的价值达到最大的使用方式,才是最高最佳的使用方式。
进一步来讲,有三个经济学原理有助于把握最高最佳使用:(1)收益递增递减原理;(2)均衡原理;(3)适合原理。
收益递增递减原理可以帮助我们确定最佳集约度和最佳规模。它揭示的是两种投入产出关系:一种是在一种投入量变动而其他投入量固定的情况下的投入产出关系;另一种是在所有的投入量都变动的情况下的投入产出关系。
收益递增递减原理揭示的第一种投入产出关系叫做收益递减规律(又称边际收益递减原理),可以表述如下:假定仅有一种投入量是可变的,其他的投入量保持不变,则随着该种可变投入量的增加,在开始时,产出量的增加有可能是递增的;但当这种可变投入量继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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