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包括房屋、农田基础设施、树木、青苗等的补偿费,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
5.耕地开垦费(占用耕地的)。
6.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的)。
7.征地管理费。是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8.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税费。
四、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的构成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5号)等的规定,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发生的有关税费如下:
1.被拆除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费。
2.搬迁补助费。
3.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周转房费。
4.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
5.拆迁服务费。
6、拆迁管理费。
7.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税费。
第七节 现行房屋折旧制度
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92年6月5日建综[1992]349号印发)对经租房产折旧作了有关规定。这些规定虽然是针对会计上的折旧和“经租房产”,但一些参数,如房屋的耐用年限(寿命)、残值率等,对于估价上求取建筑物的折旧也有重要参考价值。经租房产折旧的有关规定如下:
经租房产根据房屋结构分为下列4类7等:
1.钢筋混凝土结构: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大板与框架轻板结构等房屋。这类房屋一般内外装修良好,设备比较齐全。
2.砖混结构一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部分砌砖、水刷石、水泥抹面或涂料粉刷,并设有阳台,内外设备齐全的单元式住宅或非住宅房屋。
3. 砖混结构二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是清水墙,没有阳台,内部设备不全的非单元式住宅或其他房屋。
4.砖木结构一等:材料上等、标准较高的砖木(石料)结构。这类房屋一般是外部有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庭院式或花园洋房等高级房屋。
分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