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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取建筑物折旧的方法,还可以分为综合折旧法、分类折旧加总法和个别折旧加总法。这三种方法是从粗到细。在估价实务上,宜先将建筑物区分为可修复项目和不可修复项目。对于可修复项目,估计其修复费用作为折旧额;对于不可修复项目,再将其分为短寿命项目和长寿命项目,如将建筑物分为结构、设备和装修,因为它们的寿命不同,如基础、屋顶、地板、空调、电梯之间的寿命不同,然后采用年限法或成新折扣法分别计算其折旧额。最后将修复费用、短寿命项目的折旧额、长寿命项目的折旧额相加,便得到建筑物的折旧总额。
例5—7:某建筑物的重置价格为180万元,经济寿命为50年,有效经过年数为10年。其中,门窗等损坏的修复费用为2万元;装修的重置价格为30万元,平均寿命为5年,已使用3年;设备的重置价格为60万元,平均寿命为15年,已使用10年。残值率假设均为零。其折旧总额计算如下:
门窗等损坏的折旧额=2(万元)
装修的折旧额=30×1/5×3
=18(万元)
设备的折旧额=60×1/15×10
=40(万元)
长寿命项目的折旧额=(180-2-30-60)×1/50×10
=17.6(万元)
该建筑物的折旧总额=2+18+40+17.6
=77.6(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采用上述哪种折旧方法求取建筑物的折旧或现值,估价人员都应亲临估价对象现场,观察、鉴定建筑物的实际新旧程度,根据建筑物的建成时间、维修保养和使用情况,以及地基的稳定性等,最后确定应扣除的折旧额或成新率。
三、求取建筑物折旧应注意的事项
但在房地产估价中,并非所有的建筑物折旧问题都是估价上的折旧,如在收益法中需要扣除的建筑物折旧费和土地摊提费(土地取得费用的摊销)就属于会计上的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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