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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团体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06-27 02:5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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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团基本情况介绍;

(二)社团章程;

 

第三章   批准程序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受理入会申请。

第九条   协会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对申请入会单位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入会条件的申请单位,办理入会手续,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定期向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报告,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接纳团体会员的认定,完成批准程序,入会时间以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审批时间为准。

 

第四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协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优先或优惠取得本协会的学术资料;

(五)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协会保护;

(六)优先在协会网站、通讯等协会的传媒上作本单位介绍。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时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执业理念;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义务服务活动;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学术活动,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和有关资料;

(五)关心协会工作,经常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五章   退会、暂停会籍和注销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由协会宣布退会,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同时收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逾期不缴纳会费、或者未能足额缴纳会费,协会将给予书面通知,通知发出三个月后仍未缴纳,暂停其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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