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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地区2005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6-27 02:3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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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考函[2005]21号

关于北京地区2005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97号)和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31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将2005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

   (一)按照《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4、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二)凡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上述考试报名条件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四)上述考试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有关工作年限是指报名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5年底。

   二、考试成绩管理

   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三、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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