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国土资发[2001]17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土地估价师业务素质,保证执业质量,促进土地估价行业的持续发展,使土地估价师的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是指为不断提高土地估价师的专业技术和执业水平,使其本身的知识和技能持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加深所进行的进修、培训、研讨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土地估价师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估价师必须按本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第四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在国土资源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继续教育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内容要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土地估价领域科技发展、土地估价师知识结构拓展更新、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土地估价准则及操作规程;
三、土地估价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四、土地估价实务;
五、国外不动产估价技术及发展动态;
六、与土地估价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六条 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究实效的原则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土地估价师必须参加以下经认可的继续教育活动:
一、参加各种专业培训班、研讨班(会)以及专题讲座;
二、参加大专院校专业课程进修;
三、出国进行专业考察、业务培训、参加国际性专业会议;
四、承担土地估价方面的研究项目、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或发表专业论文等其他经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七条 土地估价师换证前必须按规定接受一次专门业务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八条 土地估价师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五年累计不得少于100学时。
第三章 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按照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师资力量,做好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