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贷款保证风险。贷款保证风险是指发放贷款时对保证人的错误判断所造成贷款难以归还的可能性。目前,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基本上以贷款项目所对应的土地及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但也有一部分是企业担保形式的保证贷款。对担保企业的担保能力的评价,往往只是根据该担保人为借款人作担保之前的财务报表数据及其他相关指标测算,而在房地产企业较长时期的贷款期间,银行并不是时刻关注担保企业是否还具备担保能力,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当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出现较大的变化时,就会引发贷款保证风险。
9.2.1.2 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管理
从降低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的角度出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贷款进行风险管理的主要措施是:
(1)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贷款。
(2)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要求其自有资金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的担保、抵押,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
(3)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有效满足当地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需求,保证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4)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深入调查审核,对成立不满3年且开发项目较少的专业性、集团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应审慎发放,对经营管理存在问题、不具备相应资金实力或有不良经营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发放应严格限制。
(5)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筹资金得到保证后,可根据项目的进度和进展状况,分期发放贷款,并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以防止其挪用贷款转作其他项目或其他用途。
(6)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款进行监控,防止其挪用该销售款开发其他项目或作其他用途。
(7)密切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情况,以确保商业银行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后,该房屋能够在合理期限内正式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