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大项目土地评估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6-27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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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估价机构对检查、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提出申诉、或申请复审,申诉、复审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二十一、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将重大土地评估项目的检查结果向委托单位通报情况和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协会网站、通讯等传媒上向社会公布。
二十二、为加强土地估价机构诚信建设,各机构土地估价报告的质量评审情况要记录归档,并对照诚信记录审查机构的宣传、介绍资料及其网站,杜绝虚假宣传。
第六章 其他
二十三、本指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二十四、本指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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