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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土地估价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6-27 01:2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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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文件

中估协发〔2005〕32号

 

 

关于印发《土地估价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目前土地估价自律管理工作的需要,起草了《土地估价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3日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三届第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现印发。请按文件规定执行。

 

土地估价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自律管理,促进土地估价事业的发展,提高土地估价行业信用,增强估价机构的抗风险能力,根据《关于土地评估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18号文件)的精神,结合行业的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经国土资源部同意,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的有限责任土地估价机构的风险管理,合伙制企业职业风险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职业风险基金制度是估价机构规避执业风险,加强风险管理的必备制度和执业前提,各估价机构必须建全。经营期间,职业风险基金按不低于估价业务收入的5%计提,作为估价机构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

第四条              估价机构在持续经营期间,职业风险基金由机构自行明确计提比例,自行管理,除规定的用途外,不能用于分配。股东(出资人)离开估价机构时,不能按照股权比例分取职业风险基金。

第五条              估价机构分立或终止清算时,应将所提留的职业风险基金存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指定专用共管帐户作为期后赔偿准备金,由协会代管3~5年。在机构所做估价项目发生索赔时由索赔人提出申请,经协会审核后,在该机构职业风险基金额度内拨付。协会代管到期后如无赔付事项发生,或虽有赔付但仍有余额,将所余职业风险基金返还承担原估价机构所做业务风险的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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