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发布时间:2006-06-26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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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土地估价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4)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土地估价的机构除具备这些条件外,还应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和专业人员。有二名以上土地估价师和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的估价机构,可在其住所所在地市、县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有四名以上土地估价师和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的土地估价机构,可在其住所所在地省级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有七名以上土地估价师和50万元注册资金的土地估价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凡独立从事土地估价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土资源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和资质审查,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后,方能在一家土地估价机构中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和签署土地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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