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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高级会计师考试会计实务讲义(一)

发布时间:2006-06-26 23:0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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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2.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超过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3.没有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约定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产成品或商品一般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五)存货发生跌价的判断 

  企业在定期检查时如发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考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六)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及其处理 

  1.存货跌价准备一般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即将每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逐一进行比较,取其低者计量存货,并且按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比如,与具有类似目的或最终用途并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难以将其与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在期末对存货进行计价时,如果存货中一部分是有合同价格约定的,另一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企业应区分有合同价格约定的和没有合同价格约定的两个部分,分别确定其期末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由此计提的存货准备不得相互抵销。 

  (七)存货跌价准备转出的处理 

  企业结转销售成本时,对于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当将该销售存货对应的存货跌价准备同时结转,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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