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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品销售收入的计量
销售商品的收入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进行计量;无合同或协议的,应依据购销双方都同意或都能接受的价格计量。
(三)特殊情况下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1.需要安装和检验情况下的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购买方在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一般不应确认收入,但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最终确定合同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则可以在商品发出时或在商品装运时确认收入。
2.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做出合理估计的,应在发出商品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在售出商品的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3.代销商品收入的确认
(1)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下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
(2)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下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委托方应在收到受托方交付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4.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5.售后回购情况下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企业销售商品在附有购回协议的情况下,发出商品实际成本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作为待转库存商品差价核算,不确认收入。
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企业日后重新购回该项商品时,按购入物资处理。
6.售后租回情况下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1)售后租回形成一项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递延收益处理,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摊销,调整该资产的折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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