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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组合无形资产——商誉价值的确认与分割

发布时间:2006-06-26 22:2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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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形资产的理论与实务是经济学、会计学以及资产评估学等学科研究中的难题之一,其中,关于商誉的价值确认与计量则是这道难题的焦点。尤其是在企业间发生兼并、合并、出售等产权变更时,这一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难题的根本途径在于重新界定商誉的性质,并对其价值进行合理分割。

  一、商誉研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自1895年英国首次将商誉运用于司法实践以来,国际社会对商誉的性质、影响因素、价值确认以及商誉的会计处理等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商誉研究的成果中,国内外的共识主要体现在商誉的性质上。大家一致认为,商誉是企业获取超额收益能力的价值表示。即只要企业具有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就应该确认和计量商誉。并以公司总价值与其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简称差额论),或以预计的未来超额收益和预计的持续期限,按照一定的折现率进行折现来计量商誉的价值(简称折现论或评估论)。虽然这一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解决了商誉的价值计量问题,但更深层次的问题则仍然未能很好地解决,如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从何而来?能否将企业所有产生超额收益的因素均作为商誉的组成要素?其价值计量方法中,即使是以过去业已存在的超额收益,但以预计的持续期限和预计的折现率进行计量的结果,其可靠性有多大?对已确认的商誉价值进行摊销时,其摊销年限有的最长不超过40年(美国),有的不超过20年(国际会计准则),有的不超过10年(荷兰),还有的不超过5年(日本)等等,相差甚远。那么,商誉摊销年限确定的依据又是什么?

  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重新认识商誉的性质,将产生商誉的各种未入账的隐含因素凸现出来,使之成为具体的可辨认的无形资产的存在形式,并重新构造商誉价值的计量方法,以尽量避免人为因素对其价值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

  二、商誉的性质——组合无形资产

  三、组合无形资产——商誉价值的确认与分割

  (一)组合无形资产——商誉价值的初始确认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为了合理确认组合无形资产——商誉的价值,应依据实现原则,对企业已实现的超额收益采用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商誉的价值。其价值确认方法可根据“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基本原则,采用资本利润率的原理予以计量。而商誉价值可以看作是企业为获取超额收益的一种投资,即商誉价值=年超额收益/资本利润率。因此,采用此法(此处是将产生商誉的各种因素笼统计算,然后再进行分割)确认商誉的价值,可分两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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