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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价格形成过程及形成机制

发布时间:2006-06-26 22:1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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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城市土地价格形成过程 

  我国城市土地价格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形成的。其形成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54年,城市土地价格逐渐消失。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没收国民党政府、大地主.官僚买办资本和外国资本家的土地,并将其分配给国营企业、政府部门、公共团体、工人等土地使用者。1954年以前,这些土地使用者是要向国家交纳地租或使用费的,所以这一时期,城市土地价格是存在的。1954年2月24日,当的的政务院下发文件,规定国营企业、机关、部队和学校等经政府批准占用土地,不再向政府缴纳地租或使用费。此后,城市土地价格已不复存在。在这一文件中,我们还可以看出地价消失的深层次原因在这一时期,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已经建立,国家对企业和事业单位实行统收统支,收取地租或使用费,并不能真正增加国家收入,反而会提高企业生产成本,扩大国家预算,并将增加不必要的事务手续。

  第二阶段1954-1979年,城市土地无价使用。大约到1956牢,城市土地通过没收大地主、官僚资本的土地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企业的改造,实际上成为国有土地,并已基本上无偿分配完毕。此后,每当新的使用者向国家申请使用土地时,国家只能征用农民的土地;或者征用城镇原使用者的土地,再划拨给新的使用者。无论是征用农民的土地还是征用城市原使用者的土地,国家都不能再采取没收的办法,而要给被征地者以补偿。补偿费按照国家规定由用地单位交给国家,再由国家支付给被征地者。在这一阶段,新的用地者取得城市土地是有代价的,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是无偿的,但征地费不是城市土地的价格。所以,确切地说,这一阶段城市土地是“无价使用。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出,征地费虽然是由用地单位支付的,但在当时统收统支的资金计划管理制度下,用地单位的建设投资全部由财政拨款,征地费负担最终要落到财政上。正是由于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父子关系”,形成了这种费用负担的传导机制,征地费的高低并不构成对用地单位的实际经济约束。因此,国家长期以来,一直压低征地费用,以此保证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也说明了城市土地价格在这一阶段没有存在的必要。

  二、我国城市土地价格形成机制

  (一)城市土地一级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l、出让地价的形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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