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估价为贷款人核定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因此,《通知》规定原则上商业银行作为房地产抵押估价的委托人,并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人承担估价费用。禁止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向估价机构收取中间业务费、业务协作费、回扣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不合理或非法费用。考虑到目前房地产抵押估价基本由借款人委托,为实现平稳过渡,《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和借款人另行约定委托人的,从其约定。
最后,完善了房地产估价技术标准体系,明确了审慎的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
与《通知》配套下发的《指导意见》,考虑了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特点,从估价技术的角度,对房地产抵押估价的基本原则、估价目的、估价时点、估价方法选择、估价参数选取以及估价报告应当披露的信息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要求估价报告对优先受偿权等影响抵押物变现能力的因素作重点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