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动产估价师执行业务必须办理开业登记。取得不动产估价师证书,并具有实际从事估价业务两年以上的实践经验者,方可申请开业证书;不动产估价师在未领取开业证书前,不得执行业务。不动产估价师开业,应设立不动产估价师事务所,或由两个以上估价师组成联合事务所,共同执行业务,不得设立分所,也不得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方式开业。
3.《不动产估价师法》规定了公会组织制度,非加入不动产估价师公会者,不得执行业务。不动产估价师领取开业证书后,并不能直接执业,首先必须加入不动产估价师公会,方可执业,并按规定缴纳会费。公会分为全国联合会和县(市)公会两级,并订立章程,报主管机关备查。“统一人会”的规定有利于不动产估价师行业自律,保证业者的权益。
4.业务与责任明确。未取得不动产估价师资格者,不得接受委托办理土地、建筑改良物、农作改良物及其权利等估价业务。办理估价业务应于事前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遵循《不动产估价技术规则》要
求开展业务和出具报告书。开业证书有效期为4年,期间必须完成36个小时以上的专业学习要求,方可换领新的开业证书,以保证估价人员的技术更新。行业主管机关负责对不动产估价师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为维持土地估价市场的稳定和衔接,《不动产估价师法》明确该法实施前已经从事相关不动产估价业务的人员,自本法实施之日起,可以继续执业5年,期间可参加不动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其中该法实施前已经执业满3年的可参加特种考试,5年期满尚未取得不动产估价师证书并依法开业的,不得继续执行不动产估价业务。这意味着,在今后的5年内,民间不动产估价机构将同时存在“公司”和“事务所”两种形式,从业人员也存在“有证”和“无证”两种类型。
几点启示
抓紧完善各种估价方法,坚持各种方法相互校验。台湾地区土地估价沿袭民国时期中国土地估价的历史,借鉴日本等地的土地估价经验,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完善,目前对各类土地估价方法及其在各种不同情况下的应用都研究得比较深入,尤其是对买卖实例比较法和路线价法等的研究比较深入,近几年也开始反思过去过于倚重买卖实例比较法所带来的估价泡沫,注重对收益还原法等方法应用的研究。大陆土地估价的历史只有十几年,并且是从最初的收益还原法人手,对市场比较法反而重视程度不够,下一步随着不动产市场的逐步完善,我们一方面要重视各种土地估价方法及其应用的研究, 同时要坚持多种方法并用,互相校验,以提高估价水平,避免估价结果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