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最基础的资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日益增长。农业用地是建设用地的主要后备资源,农地征用也就成为取得建设用地的重要途径。然而,征地涉及到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因而也就涉及到不同主体的经济利益。征地补偿是用来调节征地方与被征地方利益关系的一个主要经济手段,其数额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这种调节的实际效果。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征地补偿费金额是实践中产生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在征地实践中都存在着征地补偿费过低,不能保证被征地上的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的问题,因而农民对征地抵触情绪很大。而有关法规对征地补偿标准规定弹性过大,科学依据不足,导致征地实际工作部门在操作中遇到种种难题。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征地补偿进行深入研究,为合理确定征地补偿额建立科学依据和定量方法。
一、关于征地补偿费经济性质的分析
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分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国家征用土地的客体只有农村集体土地一种。同时,我国法律禁止土地的买卖,只有国有土地可依法有偿出让、转让使用权。因此,严格从现行法律法规意义上讲,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国家征用这样唯-一种产权转移方式,别无其他市场交易的可能。长期以来,我国在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采取的是土地补偿与劳动力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劳动力安置包括安排被征地上劳动力的就业岗位和支付安置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者是根据被征用农业用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一定倍数计算的,如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可见,这是一种行政决定机制,在这种机制下,征地补偿费与被征地的市场价格无关。
愿进行,按市场运行机制决定价格――农地流转补偿费。土地流转使农民对土地的市场价值有了一定的认识,又使得大量被征地具有了实现其市场价值的可能性。这就促使农民在土地被征用时产生了"等价交换"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持征地补偿费原有的标准不变,就必定在征地过程中碰到重重阻力。来自于各地的实践已证明了这一点。事实上,很多地方在操作中都采取各种变通的手法来提高征地补偿费,才得以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这说明,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中,征地应按"等价交换"的市场原则进行,征地补偿费应以被征地的正常市场价格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