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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考试案例分析系列之二

发布时间:2006-06-26 20:5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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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资料:某国有企业集团总会计师李军参加了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职业道德培训班后,认识到会计诚信教育事关重大,随即组织了本集团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培训。培训结束时进行了考试,试题中有一案例,要求学员进行分析,案例如下:

  晓东电子公司会计赵丽因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多次被公司评为先进会计工作者。赵丽的丈夫在一家私有电子企业任总经理,在其丈夫的多次请求下,赵丽将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司新产品研发计划及相关会计资料复印件提供给其丈夫,给公司带来一定的损失。公司认为赵丽不宜继续担任会计工作。

  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赵丽违反了哪些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2)哪些单位或部门可以对赵丽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进行处理?并说明理由。

  对问题(1)[赵丽违反了哪些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主要有以下三种答案:

  答案一:赵丽违反了“爱岗敬业”、“参与管理”、“坚持准则”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答案二:赵丽违反了“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答案三:赵丽违反了“客观公正”、“提高技能”、“强化服务”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对问题(2)[哪些单位或部门可以对赵丽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进行处理?并说明理由。]主要有以下四种答案:

  答案一:任何单位均不能对赵丽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进行处理。主要理由:会计职业道德不是会计法律规范,而是一种软约束,需要依靠会计人员自律、自愿遵守,如果不遵守只能受到道义上的谴责。

  答案二:只能由会计职业组织对赵丽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进行处理。主要理由:会计职业道德是一种职业规范,应由会计职业组织对不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会员)进行惩戒,其他部门和单位均不宜处理。

  答案三:只能由财政部门对赵丽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进行处理。主要理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开展会计人员评优表彰活动等工作,会计人员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应由财政部门进行处理。

  答案四:财政部门、会计职业组织、本单位均可以对赵丽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进行处理。主要理由:财政部门、会计职业组织、所在单位根据法律、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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