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5年9月27日经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同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出台的背景
早在1997年,建设部就颁布了规范性文件《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1997〕12号,以下简称《规定》),在当时对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行为,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房地产市场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个《规定》已经明显不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一是,房地产估价机构与原隶属的政府部门脱钩改制工作基本完成后,房地产估价机构由事业单位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制企业形式的市场主体,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在性质、地位、业务开拓、人员管理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规定》中的有关内容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
二是,房地产估价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估价机构假脱钩、给“回扣”等恶性竞争、分支机构管理等,迫切需要通过法规的形式予以规范。
三是,《规定》属规范性文件,无法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难以制裁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违规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缺乏对房地产估价市场监管的有效手段,不适应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的要求。
四是,根据行政许可法要求,《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明确“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为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事项,而《规定》的法律层级只是规范性文件。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设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估价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办法》。
《办法》设定的主要制度
《办法》分总则、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55条。主要设定了五项制度:
三是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制度。随着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房地产估价机构呈现出多样化、集团化的趋势,一些规模较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业务活动区域从其注册地向全国扩展,部分房地产估价机构还在注册地以外的城市设立了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