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A公司,张伟考察其分公司从2003年1月1日到2004年5月31日的车险赔案数据。这期间,车险赔案总数为6478件。
研究表明,赔案金额越大,报告延迟时间越长。另外,赔案报告延迟的平均时间基本上为一个月。这意味着,IBNR准备金与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比例应该为8%,而不是4%。
另外,对B公司的研究表明,除1999年外,该公司其它各年度的提取比例都超过4%。如果B公司按照财务制度来计提IBNR,就会导致该公司准备金的计提不足。
对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原来的计提方法称为“二分之一法”,即以半年为基础计提,即假设保险业务在一年内是均匀分布,因此可以近似认为所有的保险业务是年中(7月1日)承保的,到年底(12月31日),当年业务还有一半未到期,据此计提责任准备金。而新规定要求或者按照“二十四分之一法”,即以月为基础计提;或者按照“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即以天为基础计提。
前述上海的精算人士认为,这两种方法都比“二分之一法”准确。例如二十四分之一法假设保险业务在一个月内是均匀分布,因此可以近似认为所有的保险业务是月中。以1月份为例,1月份的业务可以认为是1月15日承保的,到年底,1月份的业务只有半个月是未到期的,为一年的二十四分之一。依此类推,据此计提准备金。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理论上是最精确的,因为它是按照“天”来计算准备金。
不过前述人士也坦言,如果按照“天”来计提,精算的工作量可能会增加一些,对保险公司IT系统的要求也会多一些。
非寿险中国精算师三月出炉
熟悉《试行办法》出台内情的知情人称,目前保监会正在制定实施细则和实务操作指南,使得《试行办法》更具操作性。
但是,只有精算技术的严密规定,并不一定保证保险公司能严格执行,负责准备金提取的精算师们担负的责任更为重大。
尽管目前保监会已经建立了中国精算师制度,但只局限于寿险方向。而建立精算师制度被认为是保持精算师独立性,使其忠实履行监管职责的有效途径。
因此,《试行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非寿险精算制度,指定精算责任人负责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评估工作。
上述知情人士称,今年3月,保监会将会组织一次专门的中国精算师(非寿险方向)的资格考试,通过考试认可一批非寿险精算师。届时中国第一批自己认可的非寿险精算师将会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