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成立近一年的财产保险支公司负责人私下称,如果需要,可以在每年的最后一个季度故意压案或延迟立案,人为地调整立案的速度,就可以减少最后一个季度的实际赔付支出额。这样做的后果之一就是导致非寿险准备金的一个大类——IBNR的计提基础失真。
但于保险公司而言,这样做的“好处”显而易见。
业务人员可以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赔付指标;而保险公司的管理层也能够实现总公司设定的利润目标;投保人则无非是晚一些时间获得赔付。但是,这种行为引发的数据失真却可能动摇监管的基础。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在《试行办法》中,保监会要求公司用两种以上更为谨慎的精算方法提取IBNR,例如“链梯法”等。
“用‘链梯法’等精算方法提取准备金时,并不是简单依据实际赔款为基础,而是会参考过去一年中,12个月份赔案发生和赔款数额的变化趋势,分析其中的相关性。”一位上海的精算人士说,这样,一方面计提的准备金更为准确,另一方面也便于监管部门发现造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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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举例说,如果某保险公司造了假,一般而言,其第四季度的赔案就可能会出现异常减少,而这个异常变化通过精算报表能够轻而易举地被检查出来。
提取比例不合理
计提基础失真只是原制度的一个漏洞而已,实际上,原制度中至少有两个准备金的计提比例都不尽合理。
非寿险准备金主要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为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和理赔费用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IBNR都存在计提不足或者不准确的问题。
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精算研究中心张伟认为,财政部将IBNR的提取比例定为4%,主要是基于保险赔案的年度平均报告延迟时间不超过半个月,这半个月约占每年365天天数的4%。
但是,4%的规定是否合理呢?张伟认为主要看两个方面,其一,从出险到报告赔案的时间差,总体上是不是15天左右;其二,计提的IBNR是否会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
张伟选取了两家财产保险公司做实证研究,一家公司规模较小,但保费收入增长很快,在国内小型财险公司中有一定的代表性,称为A公司,考察其一家分公司的车险业务;另一家是一大型财险公司,称为B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