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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一块“短板”——非寿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和非寿险精算报告制度,在2004年的岁末终于补齐。 2004年12月15日,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并将于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非寿险的精算规定最终出炉,标志着中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建设已经基本完成。更为重要的是,新规有效地弥补了原来非寿险准备金计提中的漏洞。 向IBNR计提旧法开刀 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保证将来赔付,特别提取的一笔风险基金。准备金提取越充足,投保人的未来利益越能够获得保障。但是,作为会计核算中利润的减项,准备金的提取会降低保险公司的当年利润。 新规出台之前,非寿险准备金的提取,一般参考财政部1999年1月制定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比如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自留保费的1/2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英文缩写“IBNR”)按不高于当年实际赔款额的4%计提等。 “客观地说,这些标准在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初级阶段,是比较适合国情的。”保监会一人士说,“但随着近年来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保险产品的创新,原来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标准已不适应非寿险业务的经营情况,与国际标准相比,方法也不够科学,保险公司潜含着准备金提取不足的风险。” 对保险公司而言,也面临着两难的选择。 近几年来,财产保险规模高速增长,多数还没有上市的财产保险公司都面临着资本金不足或股东迫切要求盈利的压力。 根据保监会的统计,截至2004年底,财产险保费收入达1089.9亿元,同比增长25.4%。约占总保费收入的25.24%,增幅超过寿险。 同时,保监会也在不断地强化偿付能力监管。 “面对双重压力,财产保险公司有可能通过调整账面赔付支出,利用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来达到满足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要求。”一位资深精算人士说。 “实际操作中,常用的手法是通过赔付支出延迟和立案延迟。”上述精算人士说,“因为赔案的理赔延迟和报案延迟本身就客观存在,所以实际上很难区分真正客观的理赔延迟和人为‘恶意’调整的理赔延迟。” 版权申明: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本站信息!!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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