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这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回答:
(1)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这从法律上要求中国必须建立自己的精算师认可制度。
(2)就精算基本原理来讲,各国精算教育的基础课程大同小异,也就是说,精算人员所应掌握的原理和技能是相差不大的。然而,在把精算原理应用到保险实务中,去解决复杂的业务问题时,保险公司所处的地域不同,会造成公司运营的环境的不同,甚至存在明显差异,主要表现在保险监管制度、法律环境、财务制度、税收制度等。其他国家精算师资格考试的核心课程涉及所在国特定的经济、法律和社会环境,照搬国外作法显然不适用。所以中国必须建立自己的精算师考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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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问:那么,请您介绍一下我国
精算师考试的有关情况。
答:1999年7月16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第9号公告,宣布举行中国首次精算师资格考试。考生报考的资格为:在1996年前完成北美精算学会100系列课程考试或英国精算师考试A-D系列课程考试的准精算师,并具有一定的保险精算从业经验。符合条件的考生60人,其中大部分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中资、外资、中外合资)从事精算实务工作,其余的主要在院校从事精算教育工作或在社保部门工作。共有43通过考试,并由保监会颁发了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这是一次针对现有保险精算从业人员的精算师资格认定考试,标志着中国精算师资格认定制度的开始,精算师职业在中国的诞生。
“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分为准精算师和精算师两部分。准精算师部分考试共九门必考课程,考生通过全部九门课程考试后,将获得准精算师资格。精算师部分考试计划设置十门课程,其中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获得准精算师资格的考生,通过五门精算师课程的考试并满足有关精算专业培训要求,答辩合格后,才能取得“精算师考试合格证书”。我们计划从2000年-2005年,先举行准精算师部分的考试,待条件成熟后,将举办精算师部分的考试。
在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对取得“精算师考试合格证书”者,还需经过特别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以“精算师”名义在商业保险机构中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