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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06年房地产估价师、经纪人考试通知

发布时间:2006-06-26 19:1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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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2006 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2006 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 的通知》(国人厅发 [2005]   112 号 )精神,现将 2006 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工作  

(一)各地考试管理部门要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 [1995]147 号)、《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 [2001]128 号)、《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5]9 号)规定的条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二)各地要于 2006 年 8 月 15 日前完成 2006 年 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工作。具体报名时间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报名时间、地点和咨询电话。   

(三)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可在报名时申请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申请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2006 年度报考房地产经纪人的考生,暂不要求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  

(一)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   

(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均须使用 2B 铅笔和橡皮,应通知考生自备。各地考试管理机构要为考生统一准备草稿纸。   

(三)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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