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收费标准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收费标准,分别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 [2000]839 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2546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考试管理部门应于 2006 年 11 月 30 日前 将应上缴的考试费汇入指定账户。
七、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条件,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公平性。
(二)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三)考生进入考场,监考老师要仔细核查准考证和身份证,并指导考生在答题卡或答题纸的指定位置正确填涂准考证号和姓名。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单上注明缺考人员的准考证号和姓名,并在答题卡上填(涂)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缺考标志。监考人员不得将“缺考”或“违纪”章加盖于答题卡填涂信息的区域内,以免影响阅卷。
(四)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 3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考试期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办公室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办公室值班电话为( 010 ) 88083151 。各地在考试期间也要安排专人值班,并于 2006 年 10 月 12 日前 将值班人员名单和值班电话传真至( 010 ) 88083156 。
(六)考试期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办公室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办公室将派有关人员到部分考点巡视检查考试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好 2006 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实施工作。
附件:1.2006 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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