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考函[2005]13号
北京市关于2005年《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4]36号)和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25号)的安排,现将北京地区2005年《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实务》的人员,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北京市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驻京部队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后,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
3、获得本科毕业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满3年,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获得专科毕业学历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均满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需提供相关材料):
(1)公开出版会计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2)参加编写省(部)级及以上会计行业法规的主要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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