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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考函[2005]13号

发布时间:2006-06-26 19:0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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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考函[2005]13号

北京市关于2005年《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4]36号)和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25号)的安排,现将北京地区2005年《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实务》的人员,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北京市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驻京部队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后,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

   3、获得本科毕业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满3年,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获得专科毕业学历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均满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需提供相关材料):

   (1)公开出版会计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2)参加编写省(部)级及以上会计行业法规的主要起草人。



   4、长期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非会计师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有大学普通班学历或取得专科毕业学历满10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8年或取得其它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以上考试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计算到考试报名当年年底。

   二、考试时间:

   2005年9月4日上午8:30—12:00 (开卷考试)

   三、报名办法:

   (二)2004年在本市已经报名参加过《高级会计实务》考试,但未通过的人员,可在下列两种方法中任选一种方式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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