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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自2001年1月1*起承包一家位于市内的国有招待所,根据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后的招待所经济性质不变,承包期为3年,每年上交承包费50000元,经营成果归承包者,承包期内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包括教育费附加)均由林某负责。2002年2月初,林某到地方税务局报送了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资料显示:2001年招待所营业收入2100000元,营业成本1200000元,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5500元,期间费用800000元(其中包括50名员工的工资460000元以及林某的工资20000元,未超过当地政府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亏损15500元。2002年4月,地方税务局对招待所进行税收检查,发现该所在2001年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客房收入200000元未人账。
(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80000元全部计人了费用(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为60000元)。
(3)期间费用中包括广告支出50000元,市容、环保、卫生罚款30000元,业务招待费40000元。
(林某取得的工资收入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表(略)
要求:
(1)计算林某2001年应补(退)的各种税款及教育费附加。
(2)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指出林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补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①补缴的营业税=200000×5%=10000(元)
②补缴的城建税=10000×7%=700(元)
②补缴的教育费附加=l0000×3%=300(元)
(2)补缴企业所得税:
①利息费用多扣除=80000—60000=20000(元)
②广告费用多扣除=50000—2100000×2%=8000 (元)
(注:税务机关查补的收入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的基数)
③市容、环保、卫生罚款30000元不能在税前扣除
④业务招待费多扣除=40000—2100000×0.5%=29500(元)
(注: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限额=51×12×0.08=48.96(万元),实发工资=46+2=48(万元),未超标准。)
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500+200000—10000—700—300十20000十8000十30000十29500=26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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