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川人办发〔2006〕101号文通知,现就做好2006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
2006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9月8日、9日、10日举行。
9月8日
下午:2:00-5:00 考《资产评估》
9月9日
上午:9:00-11:30 考《经济法》
下午:2:00-4:30 考《财务会计》
9月10日
上午:9:00-11:30 考《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下午:2:00-4:30 考《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1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2、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3、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4、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5、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人厅发〔2004〕5号文件规定,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也可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1 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科目;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财务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