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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会计初级职称考试经济法讲义十七

发布时间:2006-06-25 18:0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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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经济法基础》讲义

第八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属于教材中相当重要的章节,在近三年的考试中平均的分值占到9分左右。考察的题目既可以是客观题,也可以是主观题。和第七章一样,因为从05年的考试,已经取消了计算题部分,因此在今年的考试中,对这一章的考察应该是以客观题为主的。复习时的重点仍然是所得税的计算,当然也会涉及收入如何确定,可以从收入中可以扣除的项目、以及不得扣除的项目、税率、具体缴纳等重要考点。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1、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所得税针对的对象是企业的收益,收益越多,就要多交税;收益少,就可以少交税;没有收益或者亏损的话,就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2、纳税人由于解散、破产等原因终止经营时,所获得的清算所得也是征税范围。

3、企业的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4、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其生产、经营所得,一律就地征收所得税。

例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章程规定解散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3年考题)

答案:√

例2、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仅指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

答案:×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2、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组织必须具备的条件: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

3、金融、保险业分别以各自的总行、总公司为纳税人,对各分行、支行或者分公司实现的利润实行集中汇总缴纳所得税。

直属铁道部的运输企业以铁道部为纳税人,实行集中汇总缴纳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1、基本税率33%。

2、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征收。

3、如果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的话,可以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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