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根据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无合同或协议的,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根据购销双方都能同意或接受的价格确定,但不包括企业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企业在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时,不应考虑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设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的主要业务交易所取得的收入以及所发生的相关成本。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进行核算。"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并入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反映。
1.自销业务
(1)一般销售商品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进行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时,首先要考虑销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符合所规定的4个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销售成本。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4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应确认收入。
企业在销售收入确认之后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发生当期的收入,发生销售折让时,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销项税金"专栏。如果发生销售折扣时,企业尚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则应直接按扣除折让后的金额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确认收入后,发生销售退回的,不论是当年销售的,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一般均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销项税额"专栏。
(2)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指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企业,应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已经发出但尚未结转的商品成本。
2.代销业务
代销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代委托方销售商品,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