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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会计初级职称考试经济法讲义二

发布时间:2006-06-25 17:5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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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这里的营利指的是经营获利,而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盈利。

二、企业的分类:

教材的组织结构主要是采取第一种分类方法,即――划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对于另外的几种分类方式也必须加以了解、区分。

例1、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企业中肯定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

A、国有企业

B、私营企业

C、外商投资企业

D、股份有限公司

答案:AD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一个自然人、一个中国公民。不能是外国人、外商独资企业,也不能是国家禁止从事盈利活动的人。

禁止从事盈利活动的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银行的工作人员、警察、检查官、法官。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是它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 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者必须是一个自然人、一个中国公民,不能是国家禁止从事盈利活动的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权利。

(2)退伙结算――由合伙协议约定或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应当解散的情形包括七种,特别注意第四种和第五种情况。(选择题)

2、合伙企业解散时,清算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担任,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指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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