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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当月丢失库存乙材料=800×20×17%=2720(元)(0.5分)
(8)进项税转出合计=8500+1700+2720=12920(元)
(9)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70000—12920=57080(元)(0.5分)
(10)当月应纳增值税额=97240—57080=40160(元)(1分)
【解析】(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因此,当纳税人销售A产品50台,尽管购买方尚未提货,仍应缴纳增值税。(2)将新试制的B产品分配给投资者,视为销售,应缴纳增值税;但由于B产品没有市场价格,因此应计算其组成计税价格。(3)改、扩建幼儿园领用A产品,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4)单位内部基建、改扩建幼儿园领用甲材料以及当月丢失库存乙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扣除,因此其进项税额应当从当月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某企业2003年3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从国外进口一批A类化妆品,关税完税价格为820000元,已缴纳关税230000元。
(2)委托某工厂加工B类化妆品,提供原材料价值68000元,支付加工费2000元。该批加工产品已收回(受托方没有B类化妆品同类货物价格)。
(3)销售本企业生产的C类护肤品,取得销售额580000元(不含增值税)
(4)“三八”妇女节,向全体女职工发放C类护肤品,计税价格8000元(不含增值税)。
其他相关资料,A类、B类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C类护肤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8%。
要求:
(1)计算A类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B类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C类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该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2003年)
【答案】
(1) 进口A类化妆品应交纳消费税=(820000+230000)/(1—30%)×30%=450000(元)(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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