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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中级经济法》第九章 重点导读

发布时间:2006-06-25 17:5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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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凡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于移送时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委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6.进出口的税务处理。

   
 


7.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三、营业税

   1.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纳税人应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有:

   (1) 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 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 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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