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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中级经济法》第九章 重点导读

发布时间:2006-06-25 17:5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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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出口货物退(免)税。

   


重点掌握生产企业免、抵、退的计算办法。由于征税率与退税率不完全一致,所以带来出口退税计算的复杂性。例如,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为13%,征税率为17%,计算步骤和方法如下:

   (1)计算不得抵退的进项税额:

   不予抵退的进项=当期出口货物的销售额×(17%—13%)

   (2)从全部进项税中减除不予抵退的进项税,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内销销项税—(当期全部进项税—当期不予抵退的进项税)—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

   (3)缴税或退税:计算出的当期应纳税额为正数,则当期应缴纳增值税,无退税。如果当期的应纳税额为负数,说明有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应计算退税额。

   (4)退税的计算;

   当出口货物销售额×退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退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

   当出口货物销售额×退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退税额=出口货物销售额×退税率。结转下期的进项税=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退税额。

   10.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1.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①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②销售免税项目;③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④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⑥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⑦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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