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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中级经济法》第九章 重点导读

发布时间:2006-06-25 17:5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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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基本内容框架:

   
 




一、增值税

   1.增值税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在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中,“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有重要区别。

   (2) 只要小规模“生产”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而且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 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①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②个人;③非企业性单位;④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3.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4.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5.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也视为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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