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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情况下,出租人可能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如免租期、承担承租人某些费用等。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收入;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其会计处理为:确认各期租金收入时,借记“应收经营租赁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经营租赁收入”等科目。实际收到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经营租赁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关于这部分内容,新教材已经简化处理。
2、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为注册地在北京市的一家上市公司,其2000年至2004年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业务资料如下:
(1)2000年12月12日,丙公司购进一台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350万元,增值税为59.5万元,另发生运输费1.5万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该设备于当日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15万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2)2001年12月31日,丙公司对该设备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已经发生减值,预计可收回金额为321万元;计提减值准备后,该设备原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保持不变。
(3)2002年12月31日,丙公司因生产经营方向调整,决定采用出包方式对该设备进行改良,改良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价款。该设备于当日停止使用,开始进行改良。
(4)2003年3月12日,改良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丙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总价款25万元。当日,改良后的设备投入使用,预计尚可使用年限8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16万元。2003年12月31日,该设备未发生减值。
(5)2004年12月31日,该设备因遭受自然灾害发生严重毁损,丙公司决定进行处置,取得残料变价收入10万元、保险公司赔偿款30万元,发生清理费用3万元;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收付,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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