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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南方工业公司认为合同解除,仲裁协议也随之失效的观点不正确。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合法。根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3、2003年9月,万方农贸公司与绿岛家禽养殖场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绿岛家禽养殖场在2004年1月向万方农贸公司供应1万只家禽;万方农贸公司支付预付款10万元;如有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2003年10日,万方农贸公司按期支付预付款10万元。
2004年1月。因当地发生禽流感,绿岛家禽养殖场的家禽被全数扑杀。万方农贸公司闻讯后通知绿岛家禽养殖场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返还预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绿岛家禽养殖场认为: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所致,而非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预付款,由于是万方农贸公司首先提出解除合同的,故无权要求返还。
万方农贸公司无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仲裁、诉讼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万方农贸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2)绿岛家禽养殖场可否免除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绿岛家禽养殖场是否应返还万方农贸公司预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4)如绿岛家禽养殖场不服仲裁机构裁决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否受理?简要说明理由。
(5)如万方农贸公司不经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004年)
答案:
(1)万方农贸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禽流感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不可抗力。因此,万方农贸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合同。
(2)绿岛家禽养殖场可以免除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责。
(4)绿岛家禽养殖场不服仲裁机构裁决而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应受理。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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